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