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三)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三)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三) 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