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