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