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五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