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