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九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