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008年) 第四节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国家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等给予必要支持,做好统筹协调。
——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进口的物资,在依法检验检疫的同时要及时验放。
——加强对砖瓦、水泥、钢材等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好恢复重建物资的生产和调运。国家对恢复重建物资的货源组织、运输保障等给予必要支持,做好统筹协调。
——加强对恢复重建物资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进口的物资,在依法检验检疫的同时要及时验放。
——加强对砖瓦、水泥、钢材等恢复重建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