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