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