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