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