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保密管理。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