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工程实施期间,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工程方案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