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