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十一章 时效 第七十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七十条 第一编 汇票 第十一章 时效 第七十条 汇票上对承兑人主张权利的一切诉讼,自到期日起算,3年后丧失时效。 持票人对背书人和出票人主张权利的诉讼,自在恰当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之日 起算,或如有“退票时不承担费用”的规定者,自到期日起算,1年后丧失时效。 背书人相互间和对出票人主权权利的诉讼,自背书人接受并清偿汇票之日起算 ,或自其本人被诉之日起算,6个月后丧失时效。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