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行政区域使用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地下水水源地的水量通过河流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和湖泊水位以及地下水水位监控。监测水量或者水位的同时,应当监测水体的水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