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量分配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
流域或者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
各行政区域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对应于不同来水频率或保证率的各行政区域年度用水量的调整和相应调度原则。
预留的水量份额及其相应的河段、水库、湖泊和地下水开采区域。
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断面流量、径流量、湖泊水位、水质,以及跨行政区域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等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