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

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招标投标行为;

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

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