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
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招标投标行为;
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
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
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