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四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