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