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三条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