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