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作出水运工程工程质量鉴定和评定,应当审查参建单位所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查资料、质量自评资料,并对水运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检测。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鉴定、评定和监督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