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分阶段向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地质水文勘察资料,设计文件;
招标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副本;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资信证明材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自检程序和施工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和监理工地试验室装备清单;
被监督工程的主要设计人员、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自检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名单及资格证书;
工程质量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资料;
国家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