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拟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应当提交组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文件;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绩;

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

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