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拟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类专项资质等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属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直属交通部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向交通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