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并拥有所发布标准的管理权、解释权和著作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水运工程标准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