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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的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运工程标准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 2.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 3. 《水运工程标准成果资料》格式 4.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工作大纲》格式及内容 5.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格式及内容 6. 《水运工程标准项目复审意见表》格式及内容 7. 《水运工程标准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 8. 水运工程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和个人申报表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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