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参加开标的公证和监督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应签字,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工期、密封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