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水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水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