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