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