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