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