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