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方式;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