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章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六条 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