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级航运(务)管理机构及航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负责对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开业审批、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奖惩。

检查水路运输企业、各种运输船舶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运输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对主管范围内水路运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发布水运情况分析报告,负责督促汇总上报规定的运输统计报表。

及时汇集和发布水运技术、经济信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各种运输船舶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

维护运输秩序,协调各种水运业之间、运输船舶和港埠企业之间的平衡衔接,处置纠纷;督促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组织交流先进运输经验,提高水运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