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