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二节 开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二节 开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于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二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决定批准的,发给长期或者临时“水路运输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