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 第四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第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第七条 从事水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