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 第六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 货物名称; 二、 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四、 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五、 违约责任; 六、 特约条款。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 货物名称; 二、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三、 包装; 四、 运输标志; 五、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六、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八、 承运日期; 九、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 货物价值; 十一、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