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货物名称;
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
包装;
运输标志;
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货物价值;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