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险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污染、腐蚀等事故;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起污染事故;

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机倾翻、货件摔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支付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志错制、漏制,引起摔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