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