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