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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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