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