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旅客托运的行李经水路由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的合同。

“港口作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作业费,负责为承运人承运的旅客和行李提供候船、集散服务和装卸、仓储、驳运等作业的合同。

“旅客”,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行李”,是指根据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或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

“托运行李”,是指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和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的人。

“港口经营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运输中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所作记录的文字材料。它是客船与客运站有关客运业务移交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