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旅客上下船服务;

特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