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章 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作业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名称; 码头、仓库、候船室、驳运船舶名称; 托运行李作业,包括行李保管、装卸、搬运; 候船服务,包括:问询,寄存,船期、运行时刻公告,票价表,茶水,卫生间; 旅客上下船服务; 特约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