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时,承运人对旅客和行李的安排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乘船(起运)港,退还全部船票票款和行李的运费。
在中途停止航行,旅客要求中止旅行或提取行李时,退还未乘(运)区段的票款或运费。
旅客要求从中途停止航行地点返回原乘船港或将行李运回原起运港,应免费运回,退还全部船票票款或行李运费。如在返回途中旅客要求下船或提取行李时,应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或行李运单运价与自原乘船(起运)港至下船(卸船)港的船票票价或行李运价的差额款退还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