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二章 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合同及作业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承运人为履行运输合同,需要港口经营人提供泊位、候船、驳运、仓储设施,托运行李作业、旅客上下船、候船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应由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